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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财产保全程序

发表时间:2020-09-22  点击:560

1、财产保全,可以在起诉前申请,也可以在起诉时或起诉中,一般要提供担保;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的,可以解除财产保全;财产保全错误的,要承担赔偿责任。


2、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:诉讼保全:第一百条,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,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,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,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、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;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,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。


3、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,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,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,裁定驳回申请。


4、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,对情况紧急的,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;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,应当立即开始执行。

在民事案件中,为防止诉讼过程中债务人隐匿、转移、变卖财产等,可以申请财产保全。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施行的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》清晰、合理地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期限。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》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:“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,查封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,查封不动产、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。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,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、扣押、冻结手续,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