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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认定买卖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?

发表时间:2020-07-13  点击:687

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的规定,对于买卖合同,标的物实际交付地即可认定为合同履行地。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,应当采取以下原则:


第一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另有约定的,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;


第二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付货物地点没有约定的,但依法可以确定的,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;


第三、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,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;


第四、依上述方法对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点尚不能确定的,则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不动产的,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;其他标的的,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。


所谓合同的履行其实就是一个过程,这其中就包括了执行合同义务的准备以及具体合同义务的执行、义务执行的善后等等。履行合同,就其本质而言,是指合同的全部履行。只有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,全面、正确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,才能使合同债权得以实现,也才使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。因而,当事人全面、正确地完成合同义务,是对当事人履约行为的基本要求。


《合同法》第六十一条,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。


第六十二条,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适用下列规定:


(一)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照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履行;没有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的,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。


(二)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,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;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,按照规定履行。


(三)履行地点不明确,给付货币的,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;交付不动产的,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;其他标的,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。


(四)履行期限不明确的,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,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,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。


(五)履行方式不明确的,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。


(六)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,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