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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重劳动合同关系需理清

发表时间:2019-08-26  点击:1336

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屡屡挑战着我们固有的思维方式,作为企业HR,你该如何应对?是劳务关系还是特殊的劳动关系,司法判例不尽一致,究竟应该如何把控?在一个集团公司内部,员工在各分支机构之间流动,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?公司分立、合并和兼并,这一棘手的问题,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?外籍员工和农民工这两个阶层不同的员工,对他们的合同应该采取哪些特殊的措施呢?

  双重劳动关系如何应对

 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,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。即劳动者与其他用人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。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,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,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。双重劳动关系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。

  其表现形式为:

  在原单位内退、停薪留职、在职长假,同时在另一单位工作,或同时从事几份兼职工作等。

  律师提出,我们应当理清双重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存在的差别,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区别对待。并在其应享受的劳动保障标准上加以区分,即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下的两个不同的劳动保障标准体系,从而规避双重劳动关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。

  双重劳动关系分为以下三种情形:

  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、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及混合双重劳动关系。

  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

  非全日制用工,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
  《劳动合同法》规定,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。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。终止用工,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。那么,非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是否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?

  贾律师解释到,若非全日制员工一旦提出,其工作时间超过非全日制用工法定规定工时,要按照全日制用工计算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,其举证责任在企业,如不能提交,则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,往往令企业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。所以,企业依法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举足轻重。贾律师特别提醒,对于非全日制用工,现有企业只需在原有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基础上,另行交纳工伤保险即可。

  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

  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,即劳动者与一家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,并由该用人单位为其支付工资、缴纳社会保险费,但劳动者却不为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,而为另一家单位提供劳动,并领取劳动报酬。

  因全日制双重劳动关系,所产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屡见不鲜。为此,贾律师提出,可通过完善劳动合同来降低风险概率。首先,在劳动合同中,增加员工目前所在单位的名称,以及该员工与目前所在单位的劳动关系状态。

  对于社会保险,合同里可增加如下条款:

  第一,鉴于乙方(员工)已由原单位交纳社会保险并将继续缴付,现甲方单位只依法交纳工伤保险,乙方不主张其他情况;

  第二,乙方(员工)要以每半年为周期向甲方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凭证。

  以此,通过规范劳动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理清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纷繁复杂的各种情形,从而实现依法用工、有据可依。